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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东与朱某某、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
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刘阿凤,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爱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了(2019)冀0903民初8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朱某某名下的冀J×××××号越野车一辆,现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朱某某冀J×××××号越野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文贵

书记员: 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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