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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与上海戎某实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蓓,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养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现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上海戎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职务不详。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朱海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洋,上海通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王某与被告刘养松、上海戎某实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戎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戎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王某撤回对被告上海戎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刘  薏

书记员:张佳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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