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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谢晓昌(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
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
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王志明(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
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唐必佑

原告:王某某,个体司机。
委托代理人:谢晓昌,湖北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银莲路15号。
负责人:杨昌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B10A。
法定代表人:尚立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明,湖北东之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汪小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必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5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已与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8352元。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已与被告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黑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解。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0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8352元。

审判长:黄浩志
审判员:李启发
审判员:肖有武

书记员:石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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