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保定市北市区。
原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凯,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恒,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魏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魏某某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魏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王某某、魏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环 审 判 员 牛惠林 人民陪审员 穆宇航
书记员:刘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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