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王某某之子。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孙敬军,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65748327T
委托代理人:韩运广,男,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某、王某某与刘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王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倪勋
书记员: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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