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昌金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保安。
被告宜昌金某农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宜昌金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琳
书记员: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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