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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康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北环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欣盛家园南苑4号楼。
负责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公司职员。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王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世辰

书记员: 田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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