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委托代理人孙月琴,系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谊县运输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
法定代表人李义华,职务总经理。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友谊县。
委托代理人李祥文,系黑龙江田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友谊县运通出租有限公司、魏某某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月琴、被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李祥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友谊县运通出租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原告受朋友之邀安装暖气,当晚共进晚餐饮酒至21时左右散席,其朋友在友谊县新九委处拦截魏某某驾驶的友谊县运通出租有限公司出租车,要求将已喝醉的原告王某某送到原友谊农场四分场砖厂。王某某上车后,其朋友自行走开并未陪同护送。到达砖厂后,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魏某某停车,被告问其家住哪里,原告未答复,原告交付15.00元车费后离开出租车。但其下车后因醉酒并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在雪地里受冻三个多小时,被人发现后送至红兴隆中心医院抢救,经诊断左足及左小指冻结性冷伤Ⅲ°、Ⅳ°,行截肢手术住院治疗75天,现已治疗终结。经鉴定为玖级伤残。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乘坐由被告魏某某驾驶的标志为被告友谊县运通出租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即形成了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及时安全的将旅客运至目的地与旅客支付费用互为权利义务。被告魏某某将原告王某某从起运点友谊县新九委运送至原告指定的目的地原友谊农场四分场砖厂,原告并支付车费15.00元,承运人在整个承运过程中并未造成原告王某某受伤,至此原、被告双方的全部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结束。而原告当时在醉酒的状态下,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原告应当有陪同人员陪护其乘车,其朋友只让原告一人上车,并未能陪同。其责任不能转嫁给被告。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第三章第四节:服务技巧和服务禁忌可知,遇乘客醉酒,无法明确目的地,乘客又拒绝下车时,应报警或者将醉酒乘客送往附近的公安机关的规定,本案原告在乘车时其朋友已明确告知目的地,在到达后,原告王某某并没有拒绝下车而是付了车费15元后让司机离开。因此被告魏某某亦无法定事由将原告王某某送到附近派出所的义务。上述事实均能在原告提供的录音中能够予以证实。原告在下车后造成冻伤,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己醉酒后所造成的伤害承担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8516.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70.3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文峰 审 判 员 黄金玲 人民陪审员 刘子艳
书记员:王慧铭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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