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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满诉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满
王宏宇
张某某
赵玉莹(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满,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王宏宇,个体户,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玉莹,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满与被告张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满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满负担。

审判长:孙连兴

书记员:王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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