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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秀某与刘某某、董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少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燕南水泥厂员工,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二号小区7楼1单元9号。
原告张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唐山市燕南水泥厂员工,现住唐山市古冶区唐家庄二号小区7楼1单元9号。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范玉维,北京市京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赵各庄北工房27楼37号。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古冶区赵各庄北工房27楼37号。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秦云,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张秀某诉被告刘某某、董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张秀某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张秀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张秀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6元,由原告王某某、张秀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超

书记员: 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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