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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莉,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西南市街4号。
负责人:李敬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旭,男,该公司理赔经理。
被告: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8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付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 楠

书记员:沙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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