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委托代理人于宝祥,黑龙江祥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被告白某,男,住址庆安县,其他不详。
被告白某,女,其他不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736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晓伟
书记员:朱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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