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范秀芳,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耿秀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耿秀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耿秀某房屋到期租金18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王某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耿秀某房屋到期租金18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林
书记员:刘文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