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小明,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童,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占某某。被申请人:伍某某,居民。被申请人:李声波,居民。
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占某某、伍某某、李声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声波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曹家嘴1-1-1号房屋、查封被申请人占某某、伍某某共有的坐落于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居委会山下卫湾147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申请人王某某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新建三村420-10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声波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曹家嘴1-1-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占某某、伍某某共有的坐落于黄石市下陆区老下陆居委会山下卫湾147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黄石市西塞山区新建三村420-1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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