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单位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徐东路113号华中国电大厦8层。
代表人彭柱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细姣,系受害人郑某某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方圆,,系受害人郑某某之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才能,,系受害人郑某某之子。
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新华,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如峰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黄冈市黄州区新桥村68号。
法定代表人刘翠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2014)鄂浠水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3元,退还上诉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审 判 长 陈孔齐 代理审判员 张 敏 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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