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绥棱县。
被告:罗某某,男,汉族,住绥棱林业局。
委托代理人曹凤春,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盖兆斌
人民陪审员 张艳波
人民陪审员 赵坤妹
书记员: 李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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