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文华,吉林仁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中兴路**号。法定代表人:耿德宝,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玉,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通江委。
王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2、改判支持王某某原审的诉讼请求,即确认王某某与长白县信用社的拍卖合同有效;3、判令长白县信用社继续履行拍卖合同并停止侵权行为。事实与理由:一、王某某与长白县信用社的拍卖合同有效,原审法院认定拍卖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王某某在第一次竞拍中提前交纳了保证金,取得了竞拍资格,王某某作为特定的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在2018年4月27日10时07分28秒,以486000元的价格拍得该房屋,同时拍卖平台显示“恭喜你拍得此品”,即竞买成功。王某某出价属于要约,淘宝网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王某某弹出“恭喜你拍得此品”,属于承诺,故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长白县信用社应当停止二次重新拍卖的侵权行为。二、长白县信用社在原审所举证据李荣的异议申请书是基于本次诉讼后补的,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合同无效的证据,因李荣没有提出撤销权之诉,该合同仍然有效。长白县信用社在本案有纠纷的情况下进行第二次拍卖,程序违法。三、王某某通过淘宝网竞买房屋,没有与他人恶意串通,不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王某某竞买房屋合法有效。长白县信用社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侵害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改判。长白县信用社答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合理,二审法院应予维持。王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王某某与长白县信用社的拍卖合同有效;二、判令长白县信用社履行拍卖合同并停止侵权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4月19日,李大成将坐落在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天辰国际花园7号楼000114号房屋委托长白县信用社出售,长白县信用社通过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并在淘宝网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10时至2018年4月27日10时,起拍价为48万元,保证金为5万元,王某某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参加竞拍。2018年4月27日10时07分28秒,经延时,淘宝网显示王某某的竞买号F5800“恭喜你拍得此品”。2018年5月7日,竞买人李荣向淘宝网、长白县信用社提出异议,2018年4月27日参与竞拍进行出价时,显示网络崩溃,要求对该房屋予以续拍。同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给长白县信用社出具《关于2018年4月27日阿里资产拍卖系统出价问题的说明》:“长白县信用社:2018年4月27日上午,阿里拍卖平台因网络异常,导致贵行部分正在进行竞价的标的物的出价、报名受到一定影响,我司已于4月27日上午紧急修复了网络异常,目前系统各项功能已经恢复正常。对贵行所提标的,经查属网络异常受影响标的,请贵行按有关规定决定处置方式,特此说明。”5月11日,淘宝网将该原因通知了王某某并告知5月19日进行二次拍卖。2018年5月8日,王某某到长白县信用社签订合同缴纳尾款时,被告知因网络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王某某将尾款43.6万元转入长白县信用社的账户中。2018年5月11日,长白县信用社将王某某缴纳的5万元保证金及43.6万元尾款退还给王某某。2018年5月19日,淘宝网进行二次拍卖时,王某某没有参加竞拍,该房屋由保磊拍得。原审法院认为,网络竞拍是拍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一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三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长白县信用社通过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发布的《竞价公告》和《竞买须知》,其中《竞价公告》第五条规定:“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自动延迟5分钟。”虽然王某某的竞买号F5800在2018年4月27日10时07分28秒以48.6万元拍得该房屋,网络平台显示“恭喜你拍得此品”,但李荣作为竞买人参与竞拍,因网络异常无法加价,对此李荣于2018年5月7日提出异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为此出具了《关于2018年4月27日阿里资产拍卖系统出价问题的说明》,该次拍卖因网络异常影响了李荣的正常加价,淘宝网通知了王某某,因此王某某的拍卖价格并不是该次拍卖活动的最高出价。网络竞价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以最高出价成交的交易规则,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自动生成的王某某竞买号F5800显示“恭喜你拍得此品”不能形成有效承诺,对于王某某不具有约束力,王某某与长白县信用社的拍卖合同不成立,故其要求依法确认与长白县信用社的拍卖合同有效,要求长白县信用社继续履行拍卖合同并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综上所述,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8年4月19日,李大成将坐落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长白镇天辰国际花园7号楼000114号房屋委托长白县信用社出售,长白县信用社通过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对该房屋进行拍卖。2018年4月27日,王某某参加竞拍,2018年4月27日10时07分28秒,王某某的竞买号F5800在网络竞价系统生成“恭喜你拍得此品”,但根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4月27日阿里资产拍卖系统出价问题的说明》及李荣的异议申请书证明,本次拍卖因网络异常,致正在参加竞价的李荣无法正常加价,故王某某的拍卖价格并非该次拍卖的最高出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案涉案交易违反交易规则,未能形成有效承诺,对王某某不具有约束力,交易未能成立。王某某主张其与长白县信用社己经形成了有效的拍卖合同并要求履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确认王某某与长白县信用社的拍卖合同不成立,并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长白县信用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吉0623民初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文华、被上诉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玉、张广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淑艳
审判员 李雪梅
审判员 历彦飞
书记员: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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