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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国飞,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市区豉湖路58号(荆州开发区管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克江,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称:2015年4月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900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约定月利率2.2%,咨询服务费每月0.8%,违约金1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将900万元汇入被申请人指定账户,但被申请人未按约定还款,现本息、违约金已达2134万元。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证号为:荆州国用(2012)第1010100084号、荆州国用(2012)第1010100085号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世纪春城项目1号楼房屋72套。担保人荆州市天骄生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荆州××××29252.10㎡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区安心桥路及江津西路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荆州国用(2012)第1010100084号、荆州国用(2012)第1010100085号。二、查封被申请人湖北省荆州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世纪春城项目1号楼房屋72套。三、查封担保人荆州市天骄生物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荆州区岳山村土地使用权,证号:荆州国用(2004)第11010029号。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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