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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范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隆尧县。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借款70000元及约定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被告范某某建房时从原告处借款70000元,借款时约定利息为月息1.7分,被告李某某为其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可以证明。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本息,但二被告一直推诿、不予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范某某、李某某承认王某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范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芳、被告范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以前欠原告的利息7000元并自2016年10月26日起按月息1.7分支付原告利息,至还清原告借款本息止。被告李某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范某某、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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