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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上海鸿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上海信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某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姚尚宏,总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汪明敏,公司员工。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7楼A-H室;8楼A-C、E-1室。
  负责人:周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秋杰,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瀛,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某汽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麟、被告鸿某汽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敏、被告天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秋杰、林海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付原告车辆修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250元、评估费700元,合计22,9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2日8时50分,段明建驾驶牌号为沪EG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沪翔高速处,与汪伟驾驶原告所有牌号为苏A2XXXX小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公安部门认定,段明建负事故全部责任,汪伟无责任。现原告车辆维修产生相关费用,故诉讼来院。
  被告鸿某汽运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被告段明建系公司职员,发生事故属职务行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含不计免赔),应由保险公司理赔,愿意承担诉讼费。
  被告天安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的责任需核实相关证据,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150万商业险(含不计免赔)。车辆损失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7,400元,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金额不合理,庭前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评估费和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不认可。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2019年7月2日8时50分,段明建驾驶牌号为沪EG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上海市嘉定区沪翔高速处,与汪伟驾驶原告所有牌号为苏A2XXXX小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公安部门认定,段明建负事故全部责任,汪伟无责任。
  再查,1、牌号沪EGXXXX车辆在天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150万商业险(含不计免赔);2、2019年7月4日,原告车辆经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金额为7,400元;3、2019年7月24日,原告受损车辆经冉侏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经济损失为22,250元,花费评估费700元;4、2019年7月26日,原告车辆经上海锋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花费车辆维修费22,250元;5、被告天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提出重新评估申请。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发时,肇事车辆在天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按责赔付的请求依法有据。至于具体的赔偿范围及金额应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被告对评估报告的金额提出异议,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故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原告提交的责任认定书、评估报告、事故车辆的受损部位及车辆维修发票,原告车辆维修部位与保险公司定损部位一致,故原告主张车辆维修费22,25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评估费700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某某车辆维修费22,250元、评估费700元,合计人民币22,950元(该款直接汇入原告王某某银行账户,开户行:工商银行上海闸北彭浦新村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当庭已给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梁滨凤

书记员:朱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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