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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刘阳皓
惠春楠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云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皓、惠春楠,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勤栓、被告刘某某、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阳皓、惠春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刘某某(第二次开庭)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刘某某所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刘某某称该车为许庆友,但刘某某拒不提供许庆友的身份信息,因此相关责任应由刘某某承担。对王某某的拖拉机的损失,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提出赵县物价局做出的评估价格高、未提交评估人员相关资质的异议,但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对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此项异议不予采信。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提出王某某的车损该公司已赔偿,是由公司张斌验的损,并提交验损单一份、交强险财产赔偿单一份,已赔偿刘某某所驾事故车辆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彭立林,被告王某某对此称未见保险公司验损,未收到2000元赔偿款,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不能说清第三者交强险赔付给登记车主彭立林的过程,本院让其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查清事实,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就该事实不能说明。第三者强制险是赔偿给第三者的强制性保险,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就原告王某某的车损赔给登记车主彭立林的合理性不能说明,因此对此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可另案处理。对王某某所驾拖拉机,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提出购买发票登记人姓名与原告王某某不符。经查发票登记为王英华,与王某某系父子关系。王英华已出具证明该拖拉机属其子王某某所有,因此对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此项异议不予采信。原告诉求为10730元,经查明扣除己方承担部分为1038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车损18060元由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2000元,剩余16060元按责任由被告刘某某承担8030元,因刘某某所驾事故车辆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险5万元,且不计免赔。因此应由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中予以赔偿。评估费700元按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350元。本案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支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某车损10030元;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评估费3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8元,被告刘某某承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刘某某所驾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刘某某称该车为许庆友,但刘某某拒不提供许庆友的身份信息,因此相关责任应由刘某某承担。对王某某的拖拉机的损失,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提出赵县物价局做出的评估价格高、未提交评估人员相关资质的异议,但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对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此项异议不予采信。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提出王某某的车损该公司已赔偿,是由公司张斌验的损,并提交验损单一份、交强险财产赔偿单一份,已赔偿刘某某所驾事故车辆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登记车主为彭立林,被告王某某对此称未见保险公司验损,未收到2000元赔偿款,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不能说清第三者交强险赔付给登记车主彭立林的过程,本院让其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查清事实,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就该事实不能说明。第三者强制险是赔偿给第三者的强制性保险,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就原告王某某的车损赔给登记车主彭立林的合理性不能说明,因此对此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可另案处理。对王某某所驾拖拉机,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提出购买发票登记人姓名与原告王某某不符。经查发票登记为王英华,与王某某系父子关系。王英华已出具证明该拖拉机属其子王某某所有,因此对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此项异议不予采信。原告诉求为10730元,经查明扣除己方承担部分为1038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车损18060元由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承担2000元,剩余16060元按责任由被告刘某某承担8030元,因刘某某所驾事故车辆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险5万元,且不计免赔。因此应由太平洋财险石某某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中予以赔偿。评估费700元按责任被告刘某某承担350元。本案经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支公司给付原告王某某车损10030元;
二、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某某给付原告王某某评估费35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8元,被告刘某某承担60元。

审判长:张晓辉

书记员: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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