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柳,河北唐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计51.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改桥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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