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册,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南大街1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刚
书记员: 石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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