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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册,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南大街1158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北智某某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刚

书记员: 石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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