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红星,男,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鹏飞,男,1985年1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
王红星与高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红星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红星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红星负担。
书记员:董 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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