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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新诉湖北旺某广通新特钢有限公司、董文某、湖北恒升源新特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毛中华,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旺某广通新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百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善霞,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先宽,该公司股东。
被告董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
被告湖北恒升源新特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锋,湖北恒升源新特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新与被告湖北旺某广通新特钢有限公司、董文某、湖北恒升源新特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新于2014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旺某广通新特钢有限公司、董文某、湖北恒升源新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新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新撤回对被告湖北旺某广通新特钢有限公司、董文某、湖北恒升源新特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王某新负担。

审 判 长  刘俊红 审 判 员  徐元忠 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

书记员:韩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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