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凤,河北海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八路659号裕华大厦。
负责人:何建军,任经理。
被告:任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告:无棣县海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车镇乡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牛庆云,任经理。
王某某与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任某某、无棣县海洋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青松
书记员:何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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