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杨某某、张某、兰某某等18人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核章,黑龙江李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1966年6月16日,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岭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旭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德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洪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宝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福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晓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凤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连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连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丛明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瑞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初洪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晓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诉讼代表人: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诉讼代表人:张旭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张某、兰某某等18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劳务费应由发包方张某、杨某某、三利仁公司给付,因为是杨某某、三利仁公司欠张某工程款、人工费,张某欠王某某人工费,王某某并没有从此三方那里拿到一分工钱,16位原审原告先期工资也是杨某某、三利仁公司支付的,真正的责任人是黑龙江省三利仁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是其承建的,杨某某是该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16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受上诉人雇佣,以劳务换取劳动报酬,原审判决上诉人向16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不违反法定程序。此外,上诉人对其上诉主张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15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 昱

书记员:高欣宇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