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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县。
被告石家庄运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路28号。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中山东路32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石家庄运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崔彩芬

书记员: 温东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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