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笑娟(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郑红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段某某
原告王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笑娟、郑红娜,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段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诉状中被告的地址进行送达,所发邮件被退回。
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仅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参加诉讼。
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仅提供被告送达地址,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参加诉讼。
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耿凤国
书记员:翟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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