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原告:云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辉,河北磅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男,约40岁,汉族,住高阳县。
王某某、云宝善与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云宝善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云宝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2元,由原告王某某、云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金颖
书记员: 许泽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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