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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与戴某情、朱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忠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情。
委托代理人:朱昌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某某。


本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仅认定了戴某情在原沙市区德福轩茶餐厅装修时被电击伤等事实,而未查清当事人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亦未查清相关当事人双方各自过错的事实及原因力,在垫付医疗费等具体事实的认定上,亦事实不清。在认定责任中,混淆工伤事故责任和帮工人致人损害责任的责任类型,归责时,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过错责任归责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替代责任。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3)鄂沙市民初字第0088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万冀松 审判员  徐 凯 审判员  刘国平

书记员:徐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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