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武西斌(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
张国防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石家庄栾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西斌,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国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赵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国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
王某某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原告儿子王石状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款290358.5元;2、诉讼费及其他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原、被告的儿子王石状一直随原告生活。
2016年9月24日23时42分许,机动车驾驶人刘京利驾车与机动车驾驶人高景周驾车相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刘京利及其乘车人王石状死亡。
经过诉讼,南宫市人民法院出具(2016)冀058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付原告125018元。
2、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区支公司在乘客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张国防、王某某损失50000元。
3、被告刘二胖、王秀红、刘鹏飞、刘飞扬赔付原告张国防、王某某损失115340.50元。
”以上判决相应被告赔付王某某、张国防共计290358.5元。
2003年原被告离婚后,儿子王石状就一直由原告单独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至儿子王石状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和王石状就没有任何接触,被告对王石状依法应尽抚养义务而不尽抚养义务,被告与王石状在王石状生前十余年来一直没有在一起生活,王石状的生活来源一直是由原告独立承担。
综上,原告认为儿子王石状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上述赔偿款应该全部赔付给原告王某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由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国防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村,我院没有管辖权,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案由为共有物分割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国防的住所地为河北省××××村,我院没有管辖权,依法应由被告所在地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六条 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夏贵龙
书记员:张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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