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香建勇、申倩兰,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告:北京华寅昊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顺三条21号一号楼8层0801。法人代表人:刘保成,任公司总经理。被告:定州市昊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冯村。法人代表人:刘保成,任公司执行董事。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晋、吴亚非,北京市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北京华寅昊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华寅昊成公司)、定州市昊成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州昊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7477元,减半收取28,739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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