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剑信,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86年5月29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某某以现金1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王某某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1月29日至2018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卢丽霞
书记员:田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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