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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崔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学,河北良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英民,北京奇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香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崔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崔香兰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部分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崔香兰的起诉。

审判员 宋英俊

书记员: 贾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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