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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胡克锋(湖北千年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孙迟了(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克锋,湖北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曾用名李卓蔓)。
委托代理人孙迟了,湖北正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光辉

书记员:郭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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