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杨晓晴,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长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区。
被告王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顺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长久、王秋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宋英俊
书记员:王继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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