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秋艳,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贾艳霞
书记员:王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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