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莉,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华某莉、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华某莉、温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前共同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300万元、利息20万元和律师费10万元。如被告华某莉、温某某未能按期支付,则被告华某莉、温某某另共同支付原告王某某利息(按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
二、如被告华某莉、温某某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原告王某某有权将被告华某莉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川路XXX号、XXX号-XXX号、XXX号XXX-XXX层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其可优先受偿的范围为超出受偿顺位在先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的担保债权(登记证明号浦XXXXXXXXXXXX)的部分,其优先受偿金额为担保债权300万元;
三、案件受理费36,880元,减半收取计18,440元由被告华某莉、温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华萍
书记员:周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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