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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松林店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行宇,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松林店镇支行
地址:涿州市松林店镇沙庄
法人代表:李辉,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支行综合管理部主任。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松林店镇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松林店镇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行宇,被告法定代表人李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甄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丈夫王文田名下账户存款及全部利息约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丈夫王文田于2012年1月20日因病去世。王文田生前在被告处办理了三张活期存折,分别是xxxx有存款946.16元、xxxx有存款3460.33元、xxxx有存款1000元。原告依据丈夫生前遗嘱到被告处取款,被告予以拒绝。原告与丈夫王文田婚后无子女,原告是唯一继承人,对上述存款有完全所有权,被告应当遵从原告的意愿,但是被告拒绝原告取款的请求,违反了法律规定,同时也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存款及利息。
邮政银行松林店镇支行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存款人王文田的继承人不只是王某某,要求继承人到公证处公证,才能给支取,但是王某某一直不按我们的规定申请公证,责任在原告王某某。

本院认为,邮政银行松林店镇支行承认王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丈夫生前在被告处账户存款,其中xxxx账户存款946.16元、xxxx账户存款3460.33元、xxxx账户存款10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依职权查询xxxx账户存款956.77元、xxxx账户存款3512.44元、xxxx账户存款1102.7元,合计5571.91元。王文田生前遗嘱中明确原告为唯一继承人,因此原告对其丈夫遗产享有合法继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丈夫王文田生前存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涿州市松林店镇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支付给原告其丈夫王文田生前在该行xxxx账户存款956.77元、xxxx账户存款3512.44元、xxxx账户存款110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立新 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 人民陪审员  陈 晓

书记员:高红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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