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亚飞,女,1987弄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铜川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张洪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筱浥,男,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
原告李亚飞与被告王筱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洪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筱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亚飞诉称,2016年12月,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2017年6月,双方发展成恋人关系,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以开办幼儿园、父亲生病、支付房款等为由向原告借款共计人民币584781.50元。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交付上述借款。2018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8.85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11月份归还。经原告统计确认原告实际交付被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84781.50元。之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84781.5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584781.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三、本案保全费、公告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筱浥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王筱浥(男)自2017年1月份至2018年10月份向李亚飞(女)陆续借款(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累计金额达58.85万元,承诺2018年11月份内还清,立此为证!!!签名:李亚飞、王筱浥,日期:2018年11月4日”。嗣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其诉请。
以上事实,除了原告的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名下中国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的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借条所载内容,结合原告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审理中,原告自认实际交付被告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84781.5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条约定,系争借款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主张逾期利息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依法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筱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亚飞借款人民币584781.50元;
二、被告王筱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亚飞上述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王筱浥负担。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3520元,由被告王筱浥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52元,由原告李亚飞负担人民币4元,被告王筱浥负担人民币96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陈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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