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帆,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第三人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雪某、第三人李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王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曹自豪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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