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与丁雪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帆,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丁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第三人李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丁雪某、第三人李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王某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曹自豪

书记员:董灵芝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