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李红星(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王某某,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望魏都南大街魏富胡同109号。
委托代理人李红星,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魏州路西段路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王某建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马光霞
书记员:苏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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