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8月1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十堰金某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雪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明明,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十堰金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十堰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十堰金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王 寒 审判员 周智华 审判员 王义明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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