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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肖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下岗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立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东胜 审 判 员  曹 菁 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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