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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立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东胜 审 判 员 曹 菁 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
书记员: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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