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
武士波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隆尧县。
委托代理人:刘志坤,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士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武士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小丽
书记员:刘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