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穆某某。
被告:穆某某兴隆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726887536R。
法定代表人:张云宇,穆某某兴隆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全洲,黑龙江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穆某某兴隆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因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姜英玉
书记员: 任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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