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顾某
顾胜利
张某某
原告王某某,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住涿州市。
被告顾胜利,住涿州市。
被告张某某,女,成年,住涿州市邱庄小区。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顾某、顾胜利、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静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薛慧芳、人民陪审员孔梓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某、顾胜利、张某某经本院合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自愿用借款折抵房款,本院应予支持。三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后,应当依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属三被告违约,因此,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涿州市双塔区新村路1号天筑逸城2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被告在符合过户条件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涿州市双塔区新村路1号天筑逸城2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自愿用借款折抵房款,本院应予支持。三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后,应当依照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三被告拒绝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属三被告违约,因此,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涿州市双塔区新村路1号天筑逸城2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三被告在符合过户条件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涿州市双塔区新村路1号天筑逸城2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由三被告负担。
审判长:?马静
审判员:?薛慧芳
审判员:?孔梓丞
书记员:?刘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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