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原告:田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军波,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被告:邸月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原告王某某、田某与被告张某某、邸月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田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田某撤诉处理。
本院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99元,退还一半。
审判长 李英珍
代理审判员 刘弋玄
人民陪审员 曹立存
书记员: 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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