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魏光某
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杨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被告魏光某。
被告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裕华西路与城角街交叉口熙园小区B座2单元4楼。
法定代表人:张国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魏光某、石家庄市顺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世宁
书记员:耿静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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